经济法基础+营业税兼营行为
- 重庆会计网校 日期:2013-4-3 14:19:28[字体:大 中 小] [打印] [收藏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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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项行为涉及到两种税(增值税和营业税)的征税范围。
税务处理:
1.分别核算,分别纳税;
2.未分别核算或者未准确核算的,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。
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、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,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;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,从高适用税率。
纳税人兼营免税、减税项目的,应当单独核算免税、减税项目的营业额;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,不得免税、减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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